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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參加人向保管事業申請領回有價證券時,應分別自有與客戶所有造具申請領回清冊,載明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依保管事業所訂時間送交保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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