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7條 法規: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有價證券之送存與領回 第17條 參加人收受客戶之有價證券,應即在客戶存摺及客戶帳簿登載所收受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並製作證券號碼清單交付客戶。前項有價證券應於當日送交保管事業。但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參加人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