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通訊地址,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
但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集中辦理過戶之股東,其尚未填留印鑑卡者,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之地址為準;如已填留資料者,其留存地址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地址不符時,以股東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準。
前項股東印鑑卡之通訊地址或戶籍所在地有變更時,應由股東以書面通知公司。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37條
第二章 公司股務作業 › 第三節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處理
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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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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