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受讓股票因故未及過戶經向前手請求返還而取得該股票股利時,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買進報告書及證券商掣給之股…
- 第28條依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股票信託,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填具過戶申請書及於股票背面簽名或…
- 第29條股票已保管或登錄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股東,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轉讓其持有之股票時,公司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
- 第30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就其保管或登錄之股票辦理過戶,應將其參加人編製之股票所有人名冊送交公司,記載於股東名簿,視同辦妥過戶手續…
- 第31條(刪除)
- 第32條公司應受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辦理股票之分割換發;公司受理股東申請辦理未滿千股之不定額股票之分割換發,除其以繼承關係取得…
- 第34條(刪除)
- 第34-1條公司依法令或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章則應揭露其股東或股權相關資訊時,得提供相關資料,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編製應揭露之資…
- 第35條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辦理過戶之股東,若屬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其股份之出讓,並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於…
- 第36條未成年股東已達成年,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股東恢復行為能力時,應由該股東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判決確定之證…
- 第37條股東通訊地址,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但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集中辦理過戶之股東,其尚未填留印鑑卡者,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
- 第38條股票設定質權,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具「質權設定通知書」並於股票背書後送交公司辦理登記,經登記後始得對抗公司,公司並免出具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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