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許可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得定三年以下期間,不受理其申請案件:一、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二、從事妨害國家安全、利益之活動或有違反相關政策之情事。三、擔任職務或為成員後,兼任其他職務而未依規定申請。四、違反第八條所定申報、備查或指定之義務。五、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行為。六、違反相關法規有關監督、管理專業人員、法人或其他團體之規定。七、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