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本辦法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申請書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二、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徵詢相關主管機關或相關專業團體之意見後,認有不應許可之事由。三、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有違反政策需要之虞。四、違反相關法規有關監督、管理專業人員、法人或其他團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