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 第17條 法規:離島建設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7條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補助辦法,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教育文化應予保障,對該地區人才之培養,應由教育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保送辦法,以扶助並促其發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