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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離島建設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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