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 第12-1條 法規:離島建設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2-1條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