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 第12條 法規:離島建設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2條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因該離島無學校致有必要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往返之交通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但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返居住離島者,得以該交通費支付留宿於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