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9條 法規: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9條 各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得提供史政機關檢選;經檢選之檔案,應於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註記之。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調整保存年限,且經史政機關檢選之檔案原件,應於該複製儲存之紀錄保存至原定保存年限,且依同條第三項規定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送交史政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