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8條 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但有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