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22-1條 法規: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2-1條 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原核定機關已裁併或職掌調整者,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其業務機關者,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