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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有關法規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查機密檔案。
清查時,得請業務承辦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
但保密期限屆滿者,其解密事宜,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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