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5條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本會所訂之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