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就下列人事事項訂定規章,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一、組織章程,內容應包含設立依據、掌理事項、內部單位業務等事項。二、董事、董事長、經理人、監察人及設有副董事長者,其任期及產生方式。三、人員進用。四、薪給待遇。五、考核。六、退休及撫卹。七、其他有關人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