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財團法人:指以促進國家永續發展為目的,從事相關國家政策研究發展,或相關國家政策施政計畫推廣或服務為主要業務,經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許可之全國性財團法人。
二、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指本會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加強監督之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三、薪資:指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四、獎金:指年終獎金、工作獎金、考核獎金、考績獎金、績效獎金及業務特殊功績獎賞等非經常性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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