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且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其現金總額,不得低於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