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會設下列處、中心、室:一、綜合規劃處,分六科辦事。二、經濟發展處,分六科辦事。三、社會發展處,分六科辦事。四、產業發展處,分六科辦事。五、人力發展處,分六科辦事。六、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分六科辦事。七、管制考核處,分六科辦事。八、資訊管理處,分六科辦事。九、法制協調中心,分三科辦事。十、秘書室,分五科辦事。十一、人事室,分二科辦事。十二、政風室。十三、主計室,分二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