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研發經費占營業額一定比例以上,指科學事業於園區營運後前三年內投入之研發經費占營業額比例之平均值,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科學技術統計要覽之全國製造業二年前該項比例值三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