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包括下列事業:一、發電、特用氣體供應、環境保護處理、水處理、量測檢驗、資訊或通訊等專門技術事業。二、儲運、保稅或物流等服務事業。三、其他經園區審議會核准之事業。前項事業之配置地區,得由管理局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