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4條 法規: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二章 社區用地之配售 第4條 管理局為園區開發,擬具籌設計畫書時,得於籌設計畫書內提出辦理社區用地配售之方案,經本會陳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前項方案應包括該期社區用地位置、面積等事項。前項社區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期園區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十,且不得逾十五公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