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符合參加配售者之名單經管理局公告日起一個月內,全體符合參加配售者得共同檢具同意書及管理局認定足以證明其本人親自簽署同意書之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管理局申請擬將配售之土地以共有之方式,平均配售予全體符合參加配售者,由其自行協議配售土地之處理方式。前項申請經管理局核可者,不適用第六條及第九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