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告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其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無論面積大小或筆數,每一所有權人僅能取得一抽籤資格,且以配售一筆土地為限。
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全體共有或公同共有人僅能取得一抽籤資格,且以配售一筆土地為限,全體共有或公同共有人應推派一人參加配售。
但同一房屋之全體共有或公同共有人如均於管理局首次陳報本部籌設計畫書之發文日八個月前,於該房屋已設有戶籍,並已有分戶登記,且有居住事實,則各共有或公同共有人分別取得一抽籤資格,並得分別配售一筆土地。
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面積總計在九十九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千平方公尺者,取得一抽籤資格,面積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二千平方公尺,再取得一抽籤資格。
但坐落於同一筆土地上之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所有且以該房屋取得抽籤資格者,該土地面積不予列入計算。
前項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為共有者,依其應有部分計算每一共有人所有之土地面積。
土地為公同共有者,除全體共有人另有書面協議外,應按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土地面積。
未於管理局限定之期限內提出書面協議或提出潛在應有部分證明文件之一者,不列入抽籤資格。
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其抽籤資格列於第十條第一項較前款次順序,後順序款次抽籤資格均不再予列入。
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無論具有抽籤資格之多寡,均以配售一筆土地為限。
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另與其他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共同取得抽籤資格者,除符合抽籤資格之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均為相同者外,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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