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9條 再生利用者進行再生利用所設置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二、設施與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必要時,應另採抗蝕材料構築。三、具污染防治設備及措施。四、具防止及警示火災、爆炸之功能。五、其他法規之相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