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三、具有防止再生資源掉落、逸散、散發惡臭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設備或措施。四、貯存場(廠)區四周應設置隔離設施。五、貯存場(廠)區應設置消防設施。六、其他法規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