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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再生利用者進行再生利用所設置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
二、設施與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必要時,應另採抗蝕材料構築。
三、具污染防治設備及措施。
四、具防止及警示火災、爆炸之功能。
五、其他法規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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