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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產生者對於再生資源送往再生利用者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清運者名稱、再生利用用途、再生利用者名稱,應作成紀錄。
再生利用者對於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用途、產生者名稱、再生利用途徑、產銷情形及衍生廢棄物處置,應作成紀錄。
前二項紀錄,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申報,並應至少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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