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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再生資源飛散、漏逸、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
三、再生資源應分類貯存。
四、其他法規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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