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再生資源飛散、漏逸、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三、再生資源應分類貯存。四、其他法規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