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10條 產生者對於再生資源送往再生利用者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清運者名稱、再生利用用途、再生利用者名稱,應作成紀錄。再生利用者對於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用途、產生者名稱、再生利用途徑、產銷情形及衍生廢棄物處置,應作成紀錄。前二項紀錄,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申報,並應至少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