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5條 公共空間及其各項設施之使用應符合其設置目的,以提供學術、藝文、公益、休閒運動等性質使用為原則。公共空間及其各項設施之獨占性使用,應於預定使用日十日前填具使用申請書並檢附維護管理機關公告應檢附之文件,向維護管理機關申請許可。前項申請,維護管理機關得收取維護費及保證金;未於期限內繳納者,維護管理機關應駁回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