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科學園區公共空間(以下簡稱公共空間),包括以下場所空間:一、公園:指依都市計畫所設置之公園、配合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二、綠地:指穩定保持植物生長,可供生態、景觀防災、公眾遊憩之土地或水域。三、標準廠房區通道:指標準廠房建築基地內之環廠道路、走廊、法定空地、停車裝卸貨物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四、其他經維護管理機關公告供公眾使用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