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使用公共空間設置管線、溝渠或其他地上物、地下物者,應檢附設置申請書、相關法令許可文件及下列文件,向維護管理機關申請設置許可:一、地上物或地下物名稱及其設置目的。二、施工範圍位置平面圖。三、埋設或架設平面圖及標準斷面圖。四、工程預定進度表。五、施工計畫書。六、地上物或地下物存續期間及維修計畫。七、拆除及回復原狀切結書。八、其他經維護管理機關公告應檢附之文件。前項申請,維護管理機關得收取維護費及保證金;未於期限內繳納者,維護管理機關應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