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第6條 法規: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6條 租用園區土地之園區事業(以下稱承租人)應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計算繳納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以下合稱租地費用),並應就該費用依法計算營業稅。承租人應自起租日起,依管理局所定之程序,按月繳納租地費用。但經申請管理局同意調整繳費期間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