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承租人未依約定期限繳納租地費用者,應按下列規定繳付懲罰性違約金,但於約定期限屆滿後二日內完成補繳者,免收懲罰性違約金: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一違約金。二、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