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第13條 法規: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13條 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等單位租用園區土地從事其設立目的範圍內之事業者,得向管理局申請減收土地租金,但減收金額不得逾土地租金之百分之四十。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不得申請減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