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13條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理:一、自併入科學園區之日起二年內,未申請建築執照。二、未依核定通過之申請計畫執行,且情節重大。三、未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且情節重大。四、其他重大情事,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