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藝文採購,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得對供應廠商就下列事項予以審查,並作成書面紀錄:一、履約標的領域之專業能力。二、計畫執行方式及周延性。三、廠商所具備之專業人力、經驗、實績及履約能力。四、價格。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