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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本於公開透明之原則,除涉及機密並經補助機關認定者外,應將其辦理藝文採購之下列資訊,於採購契約簽訂日起三十日內,提供予補助機關;補助機關應於取得該資訊日起三十日內,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一、案名及內容。
二、契約價金。
三、履約廠商基本資料。
四、其他依補助機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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