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併稱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前項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受補助機關之監督與管理,除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外,應受本辦法之規範。
補助機關監督管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藝文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保障文化藝術價值,並促進文化藝術發展。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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