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私立博物館之設立申請,應於收受齊備文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文件未齊或未核准其設立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為准駁之決定者,得予延長,並將事由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