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私立博物館有變更負責人、館長、設立宗旨、名稱、地址或其他登記事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前項變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公告,並將變更事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三年應實地輔導所轄私立博物館,確認營運情形與博物館設立及營運計畫書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