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私立博物館之設立申請,應於收受齊備文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文件未齊或未核准其設立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為准駁之決定者,得予延長,並將事由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