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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自然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一、申請書。
二、博物館設立及營運計畫書:包括名稱、館址、設立宗旨及營運規章、組織人員編制、典藏品清冊及典藏管理計畫、財務管理運用章則、人員安全防護計畫、開放時間及使用規定等。
三、創辦人與館長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館長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四、建築物概況:包括位置圖、平面圖。
五、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前項第二款人員安全防護計畫應包含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檢查(含防火管理人)及例行緊急應變訓練規劃。
第一項第三款之館長如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第一項第五款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權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分別檢具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五年以上並經公證之租賃、借用契約書或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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