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私立博物館申請設立認定基準如下:一、功能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一)具有符合設立宗旨之收藏,並能持續管理及運用。(二)對於設立宗旨涉及之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科技與環境等相關證物或資料,有持續性之調查、整理與建檔計畫,並將其運用於展示及教育。二、營運應符合下列要件:(一)有明確設置者及管理者。(二)有一名以上專職並具相關專業之館員負責蒐藏、研究、展示、教育及公共服務等工作。(三)應開放公眾使用參觀,開放時間每年應不少於二百日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