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各項紓困及振興措施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一、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
三、違反核准處分之附款。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