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4條 法規: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24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者外,申請新受託人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履歷書。二、身分證明文件。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