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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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