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0條 法規: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20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報酬請求書。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主管機關同意第一項請求者,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