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者外,申請新受託人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履歷書。二、身分證明文件。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